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
2017年8月10日,原文化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公共发〔2017〕25号),启动了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过各地申报、专家集中评审、公示等环节,产生了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名单,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1、2)。
请各省(区、市)文化、财政部门和示范区(项目)创建主体按照创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创建规划,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资格名单
2.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链接: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1805/t20180502_831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