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指导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了配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贯彻,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原则和各项具体条款,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参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
主 编:柳斌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雒树刚(文化部部长)
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副主编: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志今(文化部副部长)
阎晓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编委会成员:朱 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梁 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王振江(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
目 录
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王晨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柳斌杰 13
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快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雒树刚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公共文化服务概念】
第三条【发展方向和指导方针】
第四条【政府保障责任】
第五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第六条【协调机制】
第七条【管理体制】
第八条【扶助老少边穷地区】
第九条【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十条【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
前 言
文化领域的基本大法
(代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事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事关文化自信和文化复兴的长远目标、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大事。因为文化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创造活动,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党和国家事业的灵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尤其承担着凝心聚力、铸造民族复兴精气神的光荣使命。迄今为止,没有其他国家、其他社会,把人民的文化权益保障放在文化建设的首位。奴隶社会文化为奴隶主阶级服务,封建社会文化为皇帝贵族所独占,资本主义社会文化是资产阶级享用的权利。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文化才成为人民群众享有的公共权益。国家制定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是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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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章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公共文化设施体系,以及以公共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
本章包括十三条,共十八款,主要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和范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标准、依据和原则,公共文化设施选址、用地与重建、改建的原则和要求,居民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原则与要求,以及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本章明确了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中政府、社会、管理者和公众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的职责;公众是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者,承担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使用效能考核评价、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