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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仁——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六)
发布时间:2017-01-12 09:04:39 点击: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等其他建筑物,是公共文化设施的主体。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运动场地)、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供热消防、网络布线等建筑设备,以及根据设施不同功能配置的图书阅览、演出和展览、数字采集加工和服务、体育、广播电视信号发射、传输、监控设备等专用设备。

本条突破行政隶属界限,以“大文化”的观念界定并列举了16类公共文化设施。其中,图书馆是指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的借阅与咨询等服务。博物馆是向公众提供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展示服务。文化馆为公众提供文化艺术的欣赏、学习、创作和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服务。美术馆是博物馆的一种,为公众提供美术作品展示服务,并开展收藏、研究工作。科技馆(科学技术馆)为公众提供科普教育、科技传播和科学文化交流活动服务。纪念馆也是博物馆的一种,是为纪念有卓越贡献的人或重大历史事件而建立的纪念地。体育场馆是进行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场所的总称,为公众提供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大众体育活动服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是以不同社会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集科技、艺术、文学、体育、保健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提供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农家(职工)书屋是在行政村(或企业)建立的、提供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服务。公共阅报栏(屏)包括阅报栏和电子阅报屏,是在村(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报纸阅览和其他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为公众提供广播电视服务。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是在基层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立的,以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为依托,向公众提供数字文化资源服务。除上述16类外,还有一些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如残疾人活动中心、文化公园、文化广场等。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法规定哪些设施属于公共文化设施有其特殊的作用。首先,是对原则性规定的补充,定义更清晰、更明确。其次,是让公众一目了然,知道哪些文化设施属于公共文化设施。第三,明确规定了这些设施的公共文化设施属性,可以避免产生对某些文化设施性质的认识分歧。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本区域有哪些公共文化设施,条文在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公布的有关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地图、主要服务功能、服务项目、开放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网址等。

(解读人:冯守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政府文化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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