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组织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7年11月23日 15: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课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学生活动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活动氛围,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活动是大学生课堂教学活动之外所有集体活动的总称,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素质拓展、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是指非教学计划内由各类组织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和集会等,分为思想教育类(包括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形势任务与人文法律讲座等)、学术知识类(包括各种学术讲座、先进典型报告会、各类知识竞赛等)、实践公益类(包括各种青年志愿者与社会实践活动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文化艺术类(包括各种文艺娱乐活动及演出等)、体育活动类、其它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组织在开展学生活动时要做到校级活动力求体现精品性,学院活动要逐步实现特色化,专业、年级、班级活动要充分体现普及性。

第四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以基层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原则,从活动的细微处着眼,做到活动整体框架清晰,细节完美。组织活动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相互积极配合,不扯皮,不推诿。

第五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学生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各机关部门(处、室、委员会)、各学院、各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级学生组织、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学生活动的其它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个人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第二章 学生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应在活动前对活动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对活动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对活动全过程特别是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生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面向本学院的学生活动,主管和审批单位为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面向全校的学生活动(超过3个学院学生有组织参与的活动,下同)的主管单位为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团委负责全校学生活动的协调、审批、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活动主办单位及审批单位应认真审查活动的情况,活动的组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活动责任人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活动主办单位及审批单位应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做好对学生活动的指导工作,对只重形式不重内容、只重评比不重效果的学生活动提出调整意见,对拒不整改的活动不予审批,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将本单位计划在本学期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学生活动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报送至团委,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不超过3个(含3个)学院联合举办的学生活动,也可由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审批,并报团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临时举办的面向全校的学生活动,也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组织单位需在活动进行的五天前向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和批准之后方能进行。各学生组织(学生联合会、学生社团等)临时举办的面向全校的学生活动由团委负责审批。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洛阳师范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

2.详细的活动方案(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人数和规模,活动计划书、活动场地安排等);

3.活动的安全预案及突发情况应对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活动情况,在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内开展的一般活动由团委和保卫处共同审批,大型活动(参与人数在300人及以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同时报团委和保卫处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活动不需另行审批:

1.根据校党委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

2.党政部门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活动;

3.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

第十四条 所有学生活动的商业赞助不允许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校园环境,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 使用网络开展课外学生活动,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型媒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需使用学校教室、场地、设备等资源时,须持活动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

第十八条 除学校安排或批准的学术活动或全校大型活动外,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准超过22:00,不准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应按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九条 各类学生活动除教育、教学必需外,坚持由学生自愿参加,不允许强制学生参加不必要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活动有校外媒体参与的,须提前三天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学生活动涉及以下情形之一者,必须在活动前三天报保卫处批准:

1.有校外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生活动;

2.10人(含)以上的室外活动;

3.涉及商业行为的宣传物品室外张贴、悬挂、散发、摆摊设点。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展的活动,未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未经批准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由其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活动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为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利用学生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操纵学生罢课、罢餐、游行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a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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