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⑴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所在当页)各一份;
⑶本人《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跨省市流动到外地之前,到本市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需事先办理停保手续;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另需事先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代收社保费用协议。
〔3〕本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规定出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及时将其送达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5〕本市社保机构接收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寄发的《联系函》。
〔6〕本市社保机构向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寄发《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如果有欠费,应先行办理欠费补缴手续;本人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后办理。
〔2〕申请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参保人员,请事先到外省市社保机构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然后凭该《联系函》和前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此联系函也可由外省市社保机构邮寄至本市社保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原则上只转缴费年限、不转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未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须及时向当初出具“凭证”的本市社保机构提出撤销结算申请。
〔4〕本业务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办理,也可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代办人员除提供前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面复印)。
〔5〕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http://haly.si.gov.cn)网站上下载、打印。
〔6〕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