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规定,现就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5〕24号)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已经办理的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的各项养老保险业务,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重新进行结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中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工资增长率G2015为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等参数用于计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精确操作要求高。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抓紧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和结算工作;做好已到退休年龄职工的养老金计算和待遇结算、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