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主要有三类:一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二是自主就业的士兵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三是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1.业务范围
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的。
2.所需资料
接收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有接收单位的)
①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②安置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③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包括《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保机构,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④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
⑤接收安置单位到所在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⑵自主就业的士兵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无接收单位的)
自主就业的士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退役义务兵;二是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三是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
①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军人安置和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
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信函之日起的10工作日内,将信函中的“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③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包括《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退役军人本人。
④退役军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⑶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办理程序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相同)
4.注意事项
〔1〕根据后财〔2012〕54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其本人持关于《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申请提供安置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时,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应认真核实其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确认安置单位属于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的,应及时提供开户银行信息,并留存《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原件和报到通知复印件。
〔2〕根据后财〔2012〕547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接收“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 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的主体。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应在收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整的“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3〕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