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但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且正常参保的。
〔2〕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市转入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3〕填写完整的《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险种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 (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所在当页)各一份;有接收工作单位的,另需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当月应发工资(或事先约定工资)工资表的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参保人员到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寄发《联系函》。
〔3〕本市社保机构接收、核对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寄发的《信息表》和汇转的转移资金,对符合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的,按规定进行转移资金记账和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工作,并将业务办结情况告知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存其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受男性50周岁和女性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4〕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