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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律教育画访谈丨严查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发布时间:2025-01-07 作者: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法链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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