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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律教育画访谈丨公物不能随便占

    发布时间:2025-02-13 作者: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法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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