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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添加时间:2018年03月20日 阅读: 来源:

     

规章制度-学校相关政策- 洛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洛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添加时间:2018-3-19 12:18:32 学校相关政策 阅读:3 来源: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2007〕34号)及《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失等。

第三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对闲置、积压、淘汰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按照先调剂后报废,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使用年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年限执行;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学校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学校固定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无偿调拨(划转),指学校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六)资产置换,指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活动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七)对外捐赠,指学校固定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资产处置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执行部门,负责相关手续办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审计处负责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行政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的处置鉴定工作;负责受理学校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的资产处置申报;负责全校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会同财务处对处置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家、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车辆等处置的具体鉴定、评估、申报工作;负责学校被服装具、植物以及后勤服务保障所使用的设备物资处置鉴定、申报工作。对后勤服务集团处置资产进行审核。

(三)基建处:会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处置鉴定、申报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文献资料的处置鉴定、申报工作。

(五)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后勤服务集团的资产(包含经营性资产)处置鉴定工作,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申报。

(六)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程序汇缴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并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七)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资产注销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凡申请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相关职能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凡申请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完成校内相关手续后,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向市国土局、房管局、绿化局和交管局等相关地方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申请表》(附件1),报相应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鉴定。

第十二条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处置(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由鉴定人和鉴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学校公用车辆到期报废,应按照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并将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进行报废审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处置(报废)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将核对无误的待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实物账从资产使用单位数据库移动至学校待处置(报废)数据库。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将待处置(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出具待固定资产汇总表和明细表,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处置(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活动。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任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二)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帐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证明;

(二)呆坏帐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三)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销账:

(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处置的固定资产被申请单位私自变卖的,或原因不明丢失的;

(三)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相符。

第二十二条处置资产的账目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作为处置资产的记账依据,同步注销已处置固定资产实物账与价值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回收有财务处按规定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纪律和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进行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方面,敢于维护学校利益,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应受到学校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重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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