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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7日 阅读: 来源:

     

随着我校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校外单位、友人和我校之间的受赠、捐赠仪器设备行为逐渐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以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洛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受赠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及我校下属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个人接受捐助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受赠设备产权

上述范围的受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洛阳师范学院,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第三条 受赠设备管理

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学校接受捐赠单位或个人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相关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

受赠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在型号、规格、数量和价格等确认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条 我校对外单位和个人捐赠

我校对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仪器设备,可视不同情况,分为专门购买新仪器设备捐赠、在用仪器设备捐赠或报废仪器设备捐赠。

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的对象:上级部门下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友好单位或个人;支援贫困地区;学校认为应该捐助的单位或个人。

我校对外捐赠应以学校领导或洛阳师范学校的名义实施。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均不可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进行捐赠活动。

第五条 捐赠仪器设备的程序

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应由学校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待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买或调拨,并进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若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捐赠仪器设备,其出口手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应对捐赠行为进行全程督察,督促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捐赠程序规范执行。

第七条 违规责任追究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5.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师范学院

200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