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下载中心

资产统计报表相关下载

资产采购验收相关下载

资产报废处置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学校政策>>正文
洛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7日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论证和购置、使用和维护、效益和评价、考核和奖惩、报损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范围、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台帐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各教学部门、教辅部门和职能部门由其主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帐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设备管理职责:

(1) 按照《洛阳师范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院政(2007)77号]文件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招标购置等工作,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和验收等工作。

(2) 负责登记并建立仪器设备分类和分部门明细帐簿;适时与财务处核对仪器设备总额。

(3) 审核和办理仪器设备调剂、处置及对外租出、借用等手续。

(4) 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核资、清查和统计工作;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5) 合理配置使用部门仪器设备。

(6) 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 组织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职责:

(1) 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2) 登记仪器设备明细帐簿,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档案。

(3) 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4) 保管、维护仪器设备。

(5) 办理仪器设备内部借用手续。

(6) 提出仪器设备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7) 定期检查、报告仪器设备日常使用情况。

第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对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800~200元(含200元),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编制数据,上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凡单价不满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由使用单位建账,根据学校要求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总数量、总价值、实验教学等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各教学部门和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现有设备的使用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购置计划,力求把仪器设备经费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设备购置计划和论证报告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各部门的购置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把关,根据《洛阳师范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院政(2007)77号]文件精神和学校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经费,提出实施计划草案,并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批,批准后的购置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计划执行。

第九条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或进口仪器设备,事先必须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成套)设备购置申请表》,并提出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原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房屋、人员)等,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经专家论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购置。

第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做到优质优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批量购置金额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次购买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合同,以便作为事后索赔和维修的依据。

第十一条 非学校仪器设备经费(包括部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等)购置仪器设备时,单次购买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必须要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购买。凡特需自购的仪器设备,单次总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其主管领导签字,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登记后,到财务处按规定入帐报销。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帐及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购买合同,供货商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且具备验收条件之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购置单位按照合同联合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由各购置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仪器设备,各购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所有验收要作好记录,填写《洛阳师范学院设备验收单》,并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必须在15天之内,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三版)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入帐,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网络化管理,各单位在主管领导下,仪器设备负责人以设备管理科提供的帐、卡为准,做到帐、卡、物相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凡产权属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都要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手续,编号入帐、统一管理。不允许有物无帐现象的出现。

第十六条 给原有仪器设备增加附件或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等使仪器设备增加价格时,都应做固定资产的增值。原有仪器设备因毁坏、报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十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和公布。每两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和借用制度,并责任到人。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同时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并作好使用和对外开放记录。

第二十条 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维护、保养和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保养、标定,防止因障碍性事故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系指仪器设备的调拨、捐赠、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按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若无偿调拨和捐赠,须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每年集中到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使用单位、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赔偿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如确需拆、改,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会同有关专家论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行。并需填写拆、改过程,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留档备查。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洛阳师范学院

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