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捐赠和受赠资产行为,完善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洛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6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捐赠资产
捐赠资产分为:新购资产捐赠、在用资产捐赠、报废资产捐赠及现金捐赠四种。
第三条捐赠对象
上级部门下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友好单位或个人;支援贫困地区。
第四条捐赠程序及资产处置
我校对外捐赠资产,应有校属相关单位书面提出对外捐赠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购置、调拨和调剂,并办理捐赠资产账务手续;现金捐赠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账务手续。
第五条受赠资产
凡是国内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及我校下属单位(不包括个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及现金都属于本管理范围。
第六条受赠资产产权
国内外社会机构、私企及个人向学校及校属单位(不包括个人)捐赠的资产,其产权属于学校,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资产产权、转赠、转卖及报废处置。
第七条受赠程序及资产管理
学校、校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及受赠资产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受捐资产的数量及价值进行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若受赠固定资产无明确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给于价值评估。
接受捐赠后,受赠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资产入帐手续,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受赠”字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违规责任追究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5.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产造成损失。
第九条学校对外捐赠应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单独进行捐赠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师范学院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政设〔2006〕3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