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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
添加时间:2018年07月05日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洛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6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制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学校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级、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建立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负责仪器设备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办理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报损、报失、报废等事宜。

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的申请、编报、汇总工作;

(二)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三)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报失、报损和报废的申报工作;

(五)落实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修、维护等工作,建立并保管本实验室固定资产账目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获得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均应按照《洛阳师范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7〕145号)执行。

第九条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设备所在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包含有技术人员在内的三人以上的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条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依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件,由设备所在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凭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入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要积极实行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等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分级检查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定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其使用、共享、损坏、维修、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五章 调拨与处置

第十八条为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将仪器设备调往其他需要单位:

(一)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

(二)利用率较低;

(三)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仪器设备布局。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内部进行调整,需经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在校内单位之间调拨,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以及非经营性设备转经营性设备,需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条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且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已无使用价值;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已无修理价值;

(三)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

(四)虽可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应淘汰产品。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报废由所在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置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销账手续。

第六章 损毁、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损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损毁报告,交设备所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丢失,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查明情况和原因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丢失报告,并附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交设备所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毁、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

(三)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遭受火灾、水淹、腐蚀等;

(四)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五)由于其它过失原因而造成损毁和丢失的。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损毁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

第二十六条赔偿费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财务入账,超过期限,则加倍赔偿。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学校定期对仪器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在工作中违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政设〔200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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