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下载中心

资产统计报表相关下载

资产采购验收相关下载

资产报废处置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洛阳师范学院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8年03月20日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及河南省财政厅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主要用于学校重点学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等建设。坚持促进优势、突出重点、建立特色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统一规划、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申报、立项、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洛阳师范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财务及项目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实施、评价及奖惩。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上报审批;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规划编报、校内申报、实施监督、考核评估等。

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科研处牵头负责科研和创新团队平台建设。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牵头负责学科及研究生培养平台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平台建设。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一卡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图书馆负责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第九条 实施单位应成立建设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由单个单位实施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专项资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实施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部门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申请书,并进行充分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论证后编入“专项资金项目三年规划”( 以下简称:三年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立项。办公室按上级部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根据“三年规划”会同编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规划,报请领导小组确定每年立项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和河南省财政厅的评审工作安排,牵头组织项目上报与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归口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总体建设方案的优化,按审批的建设年度及经费额度分阶段进行建设。总体建设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相关部门根据“洛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书”(附件1),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和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内验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绩效考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和接受上级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年度的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项目咨询小组,为项目调研、申报、论证、建设等各个过程提供智力支撑,保障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作为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调研论证、人员培训及奖励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章 评估奖惩

第十九条 建设小组根据学校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对照“洛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附件2)进行建设效果自查验收,完成“洛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报告”(附件3),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验收复查小组至少由五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运行一年后,办公室牵头开展绩效评估。各建设小组按照建设考评指标自评,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提出结论意见,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形成奖惩建议,提请领导小组审批。绩效评估结论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对建设效果、绩效评估结果良好的项目建设小组予以奖励,并对后续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建设进展不力或使用绩效差的建设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限制后续项目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洛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书

2.洛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

3.洛阳师范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报告

2014年11月20日


相关信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