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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年03月14日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108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荣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经营性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分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校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类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网络化信息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保障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不能独立使用的配套设备列入对应固定资产附件,价值包含在固定资产总价值内,与固定资产一同登记入账。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最新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十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包括经营实体)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

低值耐用品是指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价值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如移动硬盘、优盘、实验仪器等;以及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行政办公使用的一般设备和非批量购买的家具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资产以及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但单件价值低于200元的资产(图书除外),如教学实验材料、试剂、复印纸、光盘、电子元器件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负责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处理。

(二)负责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和标签制作工作。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固定资产的分口管理。

(四)负责学校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入账及对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的决议,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方针、政策和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及实施。

(二) 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学校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

(三)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各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含图书、低值易耗品),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同财务处进行对账。图书馆和教学院(系)购置的图书资料应到图书馆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由图书馆同财务处进行对账。

(四)负责办理资产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核算工作。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考核工作,并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实施统一产权管理;协助财务处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七)负责组织资产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八)负责全校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以及其招标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和处置等全程管理。参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年度资产采购的招标工作。

(九)负责向学校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债权进行监督清理。

(二)对长期投资的资金流向和收益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效益分析。

(三)负责对全校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徽等管理与保护;对所属经营性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务处参与对学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所需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植物、道路、建(构)筑物、行政办公家具和教室、宿舍类家具等资产的招标购置、入账审核、维护维修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第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的招标购置、入账审核、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全程管理。定期将数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拙耕园宾馆以及学校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暖等资产的招标购置、入账审核、使用、维护维修和处置等全程管理。定期将数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管辖资产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所管辖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帐、物、卡相符。

(二)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承担资产的使用、维护、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一)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三)学校所属各单位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机构设置变更或者人事变动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执行申报批准制度,出租出借单位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将论证结果及审批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校国有资产转让或出租要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正式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或使用单位,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及时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签审,报主管院长审批。各类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学校所属各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各单位需要处置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分口、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结合各分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与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的纠纷。凡涉外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处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监察审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资产帐、卡、物不一致;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处置;

(四)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对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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