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与采购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须通过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全校的采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制度、办法和相关文件。
(三)指导和监督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项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特殊事宜及重大问题。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健全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学校采购项目备案申请,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核、申报及组织实施。
(三)组织确定代理采购机构,办理委托事宜,配合代理机构做好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五)会同监督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确定采购项目业主代表、组建校内评审委员会。
(六)负责发布采购信息,发放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七)负责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及归档。
(九)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化备案、政府采购支付申请。
(十)建立校内采购专家库。
(十一)负责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及培训。
(十二)向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项目采购结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对学校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实施过程。
(三)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立项、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验收及付款情况。
(四)受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
(五)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失职、违规、违纪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纠改建议、责任追究建议。
(六)会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项目管理单位确定采购项目业主代表、组建校内评委会。
(七)根据采购项目需要,负责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及其它抽签事宜。
(八)审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货物、服务(如审计、法律)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为行政设备、家具、绿化、维修、修缮、已交付工程的装修、业务范围内的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单位;基建处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材料、服务(如设计、勘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单位。对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安排。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采购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规范采购管理。
(二)受理使用单位采购申请,对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预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编制采购文件有关项目需求、技术参数、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支撑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支撑材料不得有排他性、限制性内容,必要时项目管理单位可组织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
(三)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完成项目立项。
(四)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申请采购项目备案。
(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编制采购文件、参加采购文件会审及项目评审。
(六)负责采购文件有关资格、需求、技术等内容的答疑,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七)负责统一组织采购项目的现场踏勘。
(八)根据需要,组织采购活动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并提交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案。
(九)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法、《洛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核、签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案合同。合同书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使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等严格把关,及时协调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合同双方严格履行责任义务,严禁私自改变合同内容。
(十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建验收工作组,并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口设备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须有相关专家参加验收;财政专项资金采购项目须有财务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基建工程项目按工程管理规范要求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案。验收报告应有明确的验收时间、结论及验收人员签字。
(十二)负责办理采购项目付款手续。
(十三)协助使用单位处理维保事项。
(十四)负责本单位权限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五)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及培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本办法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完善采购内控管理。
(二)制定采购计划,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资金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口设备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及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报告。
(三)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提交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及编制采购文件有关项目预算、需求、技术参数、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等支撑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四)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立项。
(五)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采购活动有关考察、现场勘察、采购文件会审、项目评审及质疑、投诉处理。
(六)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完成合同洽谈、签订及备案。
(七)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严禁私自改变合同内容。
(八)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验收、货款支付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权限内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及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及培训。
(十一)完成项目管理单位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三种形式,其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为:
政府集中采购: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学校集中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修缮、装修、绿化及其他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学校分散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下;修缮、装修、绿化及其他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的限额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接受捐赠的项目,若捐赠人有特殊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审核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提交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案。
(二)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由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的方式,采购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五)询价是指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确定,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商城等方式。特殊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分散采购方式由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参考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并结合项目采购实际经集体研究后自行确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备案
(一)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完成准备工作后,应提前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申请备案。
(二)项目管理单位在申请备案时,须提供集中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及编制采购文件有关项目名称、预算、需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专家论证意见报告、合同主要条款等支撑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备案。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申报备案,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事宜。
(二)代理机构依据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编制采购文件,特殊采购项目按照规定公示相关采购信息。
(三)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审定采购文件。
(四)代理机构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规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接受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组织采购活动。
(五)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单位、审计处确定业主代表,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审计处派人监督。
(六)代理机构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七)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
(八)招标采购办公室代表学校确认评审报告结果,办理结果确认手续。
(九)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十)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交备案合同。
(十一)代理机构按规定公示合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合同。
(十二)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处理采购中的询问、质疑、投诉。
(十三)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整理归档采购资料。
(十四)采购中止及重新采购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十五)追加采购。
1.合同履行期内,确需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交洛阳师范学院集中采购项目追加采购立项申请表(附件2)及补充合同,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合同。
2.追加采购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价的10%,且总采购价不能超过原采购项目的备案预算。
(十六)工程项目实施中涉及增加造价的变更、签证、技术核定等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但由此增加的工程价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且工程总价不得超出项目备案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为学校自行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特殊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使用单位的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及支撑材料编制采购文件,经确认后提交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对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通过校园网发布采购信息,或向受邀单位发出采购邀请,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提供拟邀请供应商建议名单。
(四)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接收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五)根据需要,项目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勘踏现场。
(六)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接受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审计处派人监督。
(七)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会同审计处、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组建评审委员会。
(八)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九)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考察,出具考察报告并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案。
(十)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确认采购结果。
(十一)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备案合同。
(十三)审计处接收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
(十四)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询问、质疑及投诉。
(十五)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整理归档采购资料。
(十六)采购终止与重新采购。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终止采购并重新采购。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项目采购预算的,应终止采购。需要调整预算或需求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重新立项、备案后实施采购。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终止采购。
4.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重新采购。
(十七)追加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属于项目管理单位归口管理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使用单位的采购申请,并按其规定实施采购。不属于项目管理单位归口管理的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实施采购。
(二)采购中应坚持“集体决策、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应商确定后,应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并严格实施。
(四)整理归档采购资料。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校招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违反工作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校集中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成交商资格;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合同履行,并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约责任。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终止其一年或取消其今后参加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符合网上商城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网上商城采购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采购固定资产、修缮、装修、绿化和服务项目,单次或批量预算达到河南省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其它采购项目由后勤服务集团自行组织实施,接受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指导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中,须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开展的认质认价项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接受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指导和审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