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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01-13 10: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108号)和《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保障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不能独立使用的配套设备列入对应固定资产附件,价值包含在固定资产总价值内,与固定资产一同登记入账。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资产

    低值耐用品是指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价值在15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教学科研专用设备;以及价值在1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行政办公使用的一般设备和非批量购买的家具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下以及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但单件价值低于200元的资产(图书除外),如教学实验材料、试剂、电子元器件、复印纸、优盘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建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不断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基建处、网络与电化教育中心、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登记、统计上报、资产清查、报废处置等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促进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推动国有资产资源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学校校办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并根据评价与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奖惩决定。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日常管理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检查和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网络信息化,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

    (四)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入网“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资源共享。

    (五)监督管理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绩效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高素质管理队伍的建设。

    (八)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与电化教育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徽等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管理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植物、道路、土地及建(构)筑物、车辆、家具类等资产及相关资产出租、租赁的管理。负责对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监管。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统筹全校资产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对全校的图书、期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馆藏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八)网络与电化教育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及其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并接受后勤管理处的监管。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各项制度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登记、统计、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及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其使用效率。

    (五)负责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国有资产相关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校内各资产所在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细则、工作流程等。

    (二)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资产账物卡相符。

    (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增值保值及安全管理。

    (五)执行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资产。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学校应当根据校属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存量、学校财力状况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审核通过、论证立项、列入预算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调剂。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各受赠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购置、调剂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等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并办理注册登记,明晰权属。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加强保护。学校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学校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维修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对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要加入 “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学校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管理,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物卡相符。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并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除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外,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拟投资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被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学校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拟出租出借资产权属证明,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确定出租价格的评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公开招租或竞价方案;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学校,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范资产领用登记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以及出现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家具等各类固定资产或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校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产权登记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四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河南省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一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是: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须各司其职,及时录入资产数据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其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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