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食品与药品学院监考制度

浏览量:85 日期:2019年09月27日 09:42

为保证我院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监考证,并于开考前20分钟进入相应考场,做好考场的清查工作。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随机找1~2名学生进行核查并在温馨提醒书上签字。核对考试人数和试卷份数,做好分发试卷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各监考教师分发试卷前必须宣读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始前5分钟分发试卷。迟到15分钟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翻阅报刊杂志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长时间落座或擅自离开考场。

第六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漏页、空白页等问题提问时,应当众回答。

第七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时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考试,并将其姓名、考号及违纪作弊情节在《监考记录》上如实填写,并让作弊学生签名;对态度恶劣或拒不合作者,可与学生所属院系相关负责人联系,并报交教务处处理,同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填写违纪或舞弊情况。

第八条 监考教师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剩余考试时间。

第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先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再组织学生离开考场,将考卷按规定装订密封。装订时要做到不倒装、漏装,不要将考生姓名、学号露出密封线外。填好《监考记录》连同试卷一起交学院考务办公室,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 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换监考的场次、时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换者,至少应提前一天报院领导批准,由院安排人员顶替。巡考负责人要加强考试过程中的巡视,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后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