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和校友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7:18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和校友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和洛阳师范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校友会”)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洛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62号)、《洛阳师范学院捐赠受赠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6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通用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保障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批)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不能独立使用的配套设备列入对应固定资产附件,价值包含在固定资产总价值内,与固定资产一同登记入账。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

第三条 基金会和校友会的固定资产包括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或校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单位行政管理费用购买的固定资产、基金会或校友会的受赠现金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基金会或校友会接收的捐赠物资。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入库入账,办公室负责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单位行政管理费用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洛阳师范学院规定的固定资产购买流程办理手续进行入账、领用和报废工作。

第六条 受赠现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购买,根据购买手续和发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基金会或校友会资产账目,其中固定资产单据分别由财务处、国资处、基金会或校友会、使用部门各执一联。

第七条 基金会和校友会接受捐赠物资的产权属于学校。

(一)接受捐赠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名义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时,须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教育基金会/校友会受赠”字样,纳入基金会或校友会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捐赠物资中的非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做好捐赠物资接受、登记、管理、分发和汇总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需要进行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提交申请,基金会或校友会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统一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基金会和校友会所有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并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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