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保障志愿者的权利,维护志愿者的权益,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是由洛阳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组成。志愿者活动以"参与、奉献、互助、成长"为宗旨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
(二)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基金会的表扬和奖励;
(五)向基金会推荐新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及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二)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按照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四)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完成基金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志愿者的学生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考核,基金会对合格人员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第六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量化考核;
(三)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将志愿服务工作经历存入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