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5:00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全面管理,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洛阳师范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洛师发(洛师发〔2018〕3号)、《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下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章程的修订与核准;

(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更登记;    
   (三)理事会换届工作;        
   (四)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书面向理事会报告:
   (一)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设立;

(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修订;    
   (三)资产增值保值活动;    
   (四)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的其他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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