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在支持学校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法》、《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各类信息公开的审批。基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会网站的信息发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外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等;
(二)基金会章程;
(三)捐赠信息;
(四)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信息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六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 基金会网页;
(二) 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新闻媒体。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
第八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