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4:46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记账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出纳由基金会安排人员担任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基金会账户余额的6%。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业务活动(项 目)的支出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在协议生效后由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费的支出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日常行政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筹资费用支出指基金会账户的年度管理费用、转账手续费、短信提醒费用、以及开通的相关账户业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的流程

(一)经办人将票据有序分类粘贴并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签字。

(三)会计审核票据无误后,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限定性支出时,须附捐赠协议复印件,非限定性支出时须附理事会决议复印件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二十 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 基金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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