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记账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出纳由基金会安排人员担任。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基金会账户余额的6%。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业务活动(项 目)的支出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在协议生效后由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费的支出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日常行政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筹资费用支出指基金会账户的年度管理费用、转账手续费、短信提醒费用、以及开通的相关账户业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的流程
(一)经办人将票据有序分类粘贴并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签字。
(三)会计审核票据无误后,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限定性支出时,须附捐赠协议复印件,非限定性支出时须附理事会决议复印件。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