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引进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4:46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引进社会捐赠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基金会的科学管理,规范社会捐赠的接受、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捐资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负责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基金使用情况。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款物,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洛阳师范学院或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 捐赠项目

第七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和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捐赠。

第八条 所有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并开具捐赠票据或《洛阳师范学院社会捐赠实物登记表》,作为捐赠凭证,存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选定下列项目:

(一)人才培养基金

(二)教育教学、科研奖励基金

(三)学科、专业建设基金

(四)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五)校园环境、文化建设基金

(六)校友工作基金

(七)二级学院发展基金

(八)按捐赠人意愿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捐赠者应按照捐赠协议交付捐赠款物。接受捐赠的具体途径如下:

一、银行转账

开户名称: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号:16138901040002200

行: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洛龙分理处

二、现场捐赠

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洛阳师范学院成均楼A117

电话:0379-68618669

三、网上捐赠

支付宝账号:lysfxyjjh@163.com

账号名称: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一条 对教育基金会接收的所有捐赠,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优先与捐赠个人或单位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十二条  鸣谢方式

(一)凡为洛阳师范学院捐资者,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资者名单登记造册、存档留存、并在校园媒体上公示、宣传、鸣谢;

(二)捐资金额在一百万元(含)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牌,聘为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三)捐资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牌,可作为嘉宾参加校内相关大型活动;

(四)捐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牌;

(五)根据捐赠者意愿,可申请以下冠名资格:

1.捐资等于或超过学校大型建筑物等基础设施总造价的30%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 经学校同意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冠名权。

   2.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图书资料室、校内景观、运动设施等,金额达三十万元(含)以上者,在政策的允许范围内,经学校同意可获得相应项目的冠名权;   

3.捐资十万元(含)以上设立专项基金者,经学校同意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六)教育基金会还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定其它致谢、纪念方式。

(七)实物捐赠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因协议到期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妥善处理,办理终止手续,并报学校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由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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