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校友会校友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10:38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洛阳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洛师”)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满足通讯和信息分享的需求,保障校友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利于工作,方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顺应现代通讯的发展趋势,增进母校和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情感交流与信息共享,弘扬洛师精神,促进共同发展,洛师各校友(分)会应建立健康、和谐、高效的微信交流群。

第三条 洛师校友微信群命名格式应当与所属校友会名称一致。(参见《洛阳师范学院校友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洛阳师范学院可简称“洛师”)

第四条 洛师校友微信群入群人员必须是洛师校友(参见《洛阳师范学院校友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为强化责任,方便管理,洛师各地校友(分)会建立的校友微信群入群人员应是在本地域工作的校友,原则上不允许跨地域交叉入群。

第五条 校友微信群成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为增进信任,便于交流,群成员在群中按统一格式署名:凡学生身份按照“姓名+年级专业+现在所在单位”的格式署名;凡老师身份按照“姓名+(专业)+老师+现在所在单位”的格式署名。具有双重身份的校友,建议以第一次进入学校时的身份署名。

第六条 校友微信群管理本着依法依规、专人监管、要事报备、及时处置的原则,创设和维护校友微信群的良好环境是全体校友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校友微信群实行群主负责制,群主一般应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群主可指定若干成员共同组成该群管理人员,负责微信群的通知发布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洛阳师范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校友会微信群的监管。洛师校友会联络人是各分会校友微信群的监管人,负责发布洛师校友会信息及对管理人员履职监督。

第九条 校友微信群管理人员职责

(一)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入群审核验证功能,定期审核群内成员真实身份并标注管理者及群内成员身份信息。

(二)发布所在微信群的相关制度守则。

(三)对不符合群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权拒绝加入或移其出群。

(四)有权撤销不适宜的消息和终止不恰当的讨论。

(五)按照洛阳师范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管理微信群和发布相关消息。

(六)接受群内成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条 校友微信群成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践行“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的校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法兼修的榜样。

(三)关注母校,宣传母校,大力支持洛师校友会和当地校友会的工作,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为当地建设和发展服务。

(四)群内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五)保护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六)不发表或转发违法和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视频;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虚假和负面信息;不利用校友微信群传播宗教;不发布商业广告和从事任何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推销等。

(七)不在校友微信群发布私人请客、赴宴类信息。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如发现校友微信群出现违规状况,发现人应及时告知相关微信群负责人及时处理和整顿。对于屡次不改者,群主有权移其出群。群里成员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求其责任。

(二)如校友微信群管理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或与洛师校友会要求不一致时,监管人有权提出警告,警告无效时,洛师校友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有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发布消息,暂停或终止该微信群的管理人员资格或微信群官方效力。

第十二条 加入校友微信群可视为入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师校友会、地方校友分会以及行业分会等所有洛师校友微信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洛师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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