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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2017年)

  • 来源 时间:2017-10-09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领导班子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洛阳市纪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班子对本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对本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教研室负责人,对本教研室职工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校党委关于我院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建设法规,增强干部廉政自律意识。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作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各教研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研究本教研室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具体负责本教研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协助纪检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单位人员的违纪案件。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教育单位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各教研室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对单位负责人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的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考核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核中廉政方面的情况要作为评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重要条件并记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和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由校党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干部职工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因工作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挠、对抗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或者查处案件,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其它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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