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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2017年)

  • 来源 时间:2015-05-08 人气: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证学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和部署得到认真落实,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书记为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党委和主管领导负责;音乐学院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对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负责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进行学习教育,要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认真执行《洛阳师范学院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 行) 》,凡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情,一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第五条 落实执行学校《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是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均须列入教职工大会议程,由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不从事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第八条 严格按照学校公开化规定,在教师进修、教师调入、招生、 教职工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毕业生就业、专升本学生推荐等项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第九条 学生评先、发展党员、发放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严格按照原则办事,不违规操作。

第十条 不违规办班。

第十一条 学院班子成员、学生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不得参加学生家长组织的宴请。

第十二条 履行节约,业务费、办公费和旅差费按制度、按程序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不设小金库,不建帐外帐。

第十四条 设备器材由专入管理,严禁化公为私和私白外借。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执行一支笔签字制度,经费开支500元以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017年9月15日

音乐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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