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增强各党支部和党务干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1、入党积极分子、团总支向被推荐人所在的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由团支部、团总支向被推荐人所在的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审查后上报总支。
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中推荐产生,发展对象必须从拿到党校学习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产生。
1、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安排两名党员作为培养人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和培养。
2、党支部要定期通过培养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情况,安排支部委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并向党总支汇报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
1、发展对象培养期满后,党支部要对拟发展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党总支汇报。
2、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现实表现;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党支部负责预审并形成规范的政审材料。党总支派专人进行复审。
1、党支部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和表决符合规定要求。
2、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时要集中讨论表决。审批前要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审批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党总支书记负有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支部组织委员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下列失误和失职行为,要追究有关支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不力,不按“规定动作”履行手续的,责成党支部和支部委员认真检查,吸取教训,限期整改。
2、工作不深入,推荐不慎、培养不力、审查不严,导致工作失误的,取消相关团组织、党支部和培养人的评优表先资格: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造成影响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党纪处分。
3、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对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民主评议时定为不合格党员,同时取消其发展的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