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而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院政学〔2008〕186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课。学生因公、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开学注册、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政治学习、社会实践、早操、早自习、晚自习、报告会等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提前通过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当面向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急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学生必须通过电话联系,征得辅导员同意后,由辅导员指定专人代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住宿请假等四种。公假即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事假即因个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住宿请假即因事、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而提出的请假。
第三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辅导员对其请假理由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批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必须有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第四条 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特殊情况需请假者要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学生因事请假外出,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前往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用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公假
活动组织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假条,报学院备案;
公假原则上不超过一天,超过一天应征得学院负责老师同意后,再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
1、一周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2、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连续叠加)的请假,应认真填写请假条、承诺书、登记表,由辅导员同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3、两周以上、当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内(含连续叠加)的请假,应认真填写请假条、承诺书、登记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同意,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批准并在学院、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分别备案。
(三)事假
1、三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2、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连续叠加)的请假,应认真填写请假条、承诺书、登记表,由辅导员同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3、一周以上、当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内(含连续叠加)的请假,应认真填写请假条、承诺书、登记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同意,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批准并在学院、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分别备案。
(四)住宿请假
实行“一天一请”制度,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同意并在学院备案。
第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事后,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支教、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由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支教、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其请假事宜由带队教师直接负责;实习、支教、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结束后,其相关请假手续由辅导员直接负责。
第八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持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要到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病假,需有学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需延长假期者,在请假期满以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亲自到学院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旷课。学生请假超过一天,每天按6学时计算课时。请假期间,如果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按《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学生返校后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晚间熄灯后,学生因紧急情况(一般指得急病)需要外出,必须在公寓值班室登记,次日到学院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备查。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