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本条例:
一、奖学金评定的范围
凡属国家计划招收入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凡在全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没有完成基本学分(必修、选修)者;
(二)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者;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所在宿舍在宿舍卫生评比中累计两次以上不合格者;
(五)一学年中上课迟到10次以上者;无故旷课超过4学时者;
(六)集体活动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院、班安排的工作者;
(七)量化考评分数不及格者。
二、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1000元,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700元,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7%,三等奖学金500元,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
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无不及格现象;
(二)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前20%,从高到低划定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
四、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从九月初开始,九月中旬结束;
(二)评奖时根据评奖条件,将综合测评成绩在班里公示,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备案。
五、表彰和奖励。
凡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颁发证书,发给奖学金,并填写获奖登记表,记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