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食品与药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洛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食品与药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统一组织。
(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开卷考试课程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他课程均应当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作业、小测验、课程论文、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评定成绩。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应当在停课前完成。
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
第八条 学生取得一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资格的认定参见《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登录到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学生缺考和作弊课程的成绩均以“0”分记,并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学生补考、缓考、重修和免修课程的成绩应如实记载,并在成绩备注栏内填写“补考”、“重修”或“免修”字样。补考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考、重修后的最新成绩记载。
凡学生成绩需要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对应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补考、重修、缓考、免听、免修
第十三条 课程的补考与重修
(一)本科学生每学期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达不到60分者,参加重修。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
(二)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只允许重修:
1.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2.考试作弊者、缺考者;
3.补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重修考试不及格者;
4.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考核不及格者。
5.免听某门课程,成绩没有达到要求者;
(三)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当年9月份可以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学校同意后原则上安排在当年4月进行。
(四)补考考试原则安排在新学期开课后三周内进行,重修考试原则安排在学期期末考试周之前进行。
(五)学生重修应当在开学后三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
(六)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修读相应课程的学生,可填写“替换课程修读申请表”修读相近课程,考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的缓考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凡因病者应当持医院证明,凡因事者应当持请假报告,经食品与药品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缓考考试随补考考试同时进行。
(三)缓考科目原则上不允许再次申请缓考。
(四)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一)课程的免听。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学生获准免听某课程,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的测验和学期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给予学分。
(二)课程的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需要参加各教学部门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免修对应课程并给予学分,成绩达不到者必须修读该课程。对于专业分流者,通过相关审批环节后,允许其免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三)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马列主义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和训练课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四)课程免听与课程免修办理程序。
1.学生在开课两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食品与药品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应当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免修申请表”。食品与药品学院对申请免修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补考、课程缓考、课程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食品与药品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换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我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跨院(系)转换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食品与药品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后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三)凡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经两校同意,还应当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应当由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因病应当停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含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食品与药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下发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常在读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校和食品与药品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从休学通知发出当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的成绩无效。
(七)休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者复学,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食品与药品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申请复学须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说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关于学生退学后的学费清算参照国家相关物文件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全面的毕业资格审查。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洛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三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当年9月份可以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准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九章 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公共必修课及与第一专业相同的课程不必重复修读) 方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未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修满30学分及其以上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均按学分交纳修读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与药品学院所有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食品与药品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