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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7 00:00:00   浏览: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洛师工〔2018〕16号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

      

     

        各分工会: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洛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扩大会研究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以及《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的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40%按规定上解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
    ,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参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300、200、100元。为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对于校工会主办、分工会承办的文体活动,校工会可视情况向分工会下拨不低于1000元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对参加学校运动会获得个人名次的,奖励前3名,标准不超过100元/人。
        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需外聘教练的,劳务费参照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各分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一、二、三等奖奖品购置参照100元、80元、50元的标准,获奖人员应控制在三分之二以内,不设奖项的或分工会组织的游艺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置30元以内的纪念品。

    分工会日常活动及组织比赛,应考虑群众性的特点,不宜购置高档器材。如:乒乓球拍单价不应高于300元/只,网球拍、羽毛球拍不应高于500元/只,篮球、排球、足球单价不应高于200元/个。
        学校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会员会费全额下拨各分工会,各分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分工会经费适当弥补;各分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在工会系统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署名洛阳师范学院的理论研究类、经验介绍类文章国家级奖励3000元/篇,省级奖励1000元/篇。参加工会系统征文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篇,二等奖800元/篇,三等奖500元/篇;获省级一等奖600元/篇,二等奖400元/篇,三等奖200元/篇;获市校级一等奖300元/篇,二等奖200元/篇,三等奖100元/篇。同一篇文章取最高奖,不重复奖励。获得省级工会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的,给予不低于2000元/项的经费资助。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初婚)、符合政策的生育,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会员结婚慰问报销时需向校工会提交结婚证书复印件);工会会员退休,每年由校工会集中安排,每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本单位因病住院或去世的会员,一般由分工会负责安排。特殊情况下,校工会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慰问。

    享受职工集体福利的对象为工资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工会会员(含在编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外聘人员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不超过文件规定上限),经费自筹。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可自行组织或参加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组织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并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先进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学校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和谐人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学校工会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宗旨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金额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困难职工、困难家庭春节慰问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则上每个会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困难帮扶。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困难会员子女考入大学,由校工会发放500-1000元助学金;夏送清凉和冬送温暖等慰问活动,由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办的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获得年度校级先进集体的,奖励经费2000元。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评选表彰校级优秀工会干部,表彰人数控制在三分之一,发放不超过500元/人的纪念品;优秀工会会员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发放不超过200元/人的纪念品。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要点,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学校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学校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学校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学校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工会和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学校工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工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范围、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洛师工〔2015〕5号)和《洛阳师范学院工会福利费管理办法》(洛师工〔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洛阳师范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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