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水平,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无效。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发生。
六、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