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成了全国的执政党,所处的环境、地位和条件等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环境、新的任务使中共队伍面临着新的考验:能不能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能不能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这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不能担负起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新中国的重任。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1949年11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朱德、王从吾、安子文等11人组成,朱德任书记。《决定》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下工作,各中央局、分局、省委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该党委会的指导下工作。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委和县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
为了便于工作和保证集体领导,中央监委设立了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央监委设置办公厅等6个机构,另设中央监察员若干人,在常委领导下进行工作。1955年,全国专职监察干部约7500人,1956年底增至14000人左右。
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与职权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纪案件并决定处分,以及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等。这些任务同原来纪委的任务相比,一是检查案件的范围扩大了,二是除了查处违纪案件外,还要监督各级党组织遵纪守法的情况。
关于中共纪律检查的范围,在1951年曾一度限定为审查和处分那些明知故犯、阳奉阴违、欺骗隐瞒、贪污、失职等具体问题。至于执行党的决议、政策的检查,则不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之内。这种规定很容易使纪律检查工作陷于日常琐碎的事物而忽视政治方向。但很快得到了纠正,1953年11月11日,朱德在第二次全国纪检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来保证党的总路线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计划与政策的贯彻执行。多年的实践表明,只有抓住这一点,才能掌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大方向。
由于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委的成立,使得中共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克服了一些党组织纪律松弛和执行纪律不统一等现象,使许多违法乱纪的案件及时地得到了应有的处理。在成立初期的5年中,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紧密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与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做斗争,共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30余万起。
1955年5月,在中央纪委最后一次全会上,朱德同志指出:由于纪委职权的限制等原因,工作中也产生了不少缺点和错误。他所说的职权限制,指的就是各级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管理下的一个部门,不能查出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有鉴于此,新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就比过去的纪委大。
二、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
(一)设立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督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后与中共纪检机构同期成立的还有我国的行政监察机构,其履行着对我国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的监督检查。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自新中国成立后就划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49年9月27日人民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同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在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检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自1949年10月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至1953年6月,全国共建立439个人民监察机关,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达1.7万人左右。高岗、饶漱石事件发生后,行政监察机构又进一步增强。
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监察部。全国人大还任命钱瑛为监察部部长。1959年4月28日,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提请第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认为,监察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机关负责,并且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做好,因此监察部无单独设立的必要,建议撤销监察部。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
1949年到1959年期间,我国实行的是党政双轨监察制度,即中共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国家行政监察机构并存。在工作中,它们既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又有各自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中共党的监察委员会着重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行政监察机关着重处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也包括党员在内。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双方配合检查,共同研究,分别处理。这样,就较好地处理了中共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关系。
(二)整顿公安司法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十分重视执法机构建设。第一是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由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兼任主任,在地方各级政权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第二是制定各种法律、法令,有法可依。第三是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良好作风,并不断进行整顿,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三、中央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重新确立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
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正式确定下来。加强对中共党员特别是中共高级干部的监督变得更为迫切。这主要是胜利来的太快,致使一些人被胜利冲昏头脑,再加上外部不良环境的影响,中共党内出现了一部分不坚定的党员因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而蜕化变质,以致发生不少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案件;也有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权力欲膨胀,践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危害党的团结和统一,特别是发生了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严重事件。
针对这种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中共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鉴于中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中共执政后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中共八大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委员15人,候补委员6人,董必武为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为副书记。
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决议明确了本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本次全国党代会议选举,并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最近召集的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这就改变了中共七大党章的规定,恢复到中共五大的做法,事实上提升了中共监察机关的地位。
关于中共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决议还规定中共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察委员会在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以系统领导为主的体制加大了监察机关的权力。但是,以系统领导为主的体制只实行了一年就改变了。1956年9月,中共八大党章将监委的领导关系明确规定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和监委的关系由“指导”关系改为八大党章的“领导”关系。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同原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相比,监委的任务有两点比较重要的变化:一是监察案件范围的扩大。原来纪检委只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而监察委员会不仅要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并要检查处理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中共八大党章又将违犯共产主义道德的案件纳入监委检查处理之列。二是监委除了继续检查处理各种违纪案件外,还要对各级党组织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朱德在中监委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党的监察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决议》规定,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有权直接处理下级党委委员违犯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犯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审查、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这些规定不仅拓宽了中共七大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而且使得监察委员会的权限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要大,同时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为后来中共纪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奠定了基础。
新的中央监委人数比1949年纪检委人数增加10人,为了便于日常工作和保证集体领导原则的实现,中央监委设立了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这进一步健全了中共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加强执政党的党风党纪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纪检监察机构的重建,增加了纪律检查的任务,扩大了职权,充实了力量,更加适应执政党自身建设的需要。1955年1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分别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兼职监察员。地方监委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都在原纪委的基础上有所加强。此外,在建立党委的工矿企业均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
(二)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
八大党章对在执政条件下党内生活各个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其中有关纪律和纪律检查方面的有:一是关于监察机关的产生。党章规定监委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设监察委员会。二是关于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职权。八大党章规定,监委的任务有三条:“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三是关于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四是关于党纪处分有新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和简化了对党员处分的种类。确定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中共八大党章重申了1955 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领导体制的规定,并将七大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修改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省(区、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而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必须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第一,扩大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第二,各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第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党员的监督;第四,职权上扩大了上诉权限:《决定》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察委员会直到党中央,直接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所有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党的监察机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起了重要作用。
从党的八大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前这十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是专门讨论党的监察工作难一的一次全会。虽然八届十中全会政治思想上的“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了,但仅就党的监察工作而言确实进一步得以加强,机构、职能和权力都比原来有所扩增。此后,党的各级监察机关在“四清”和“五反”运动中查处了大量的违法乱纪案件,50年代末期以来处于薄弱环节的监察工作一度有所强化。
四、中央及各级监察机关的撤销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革”,使中共的纪律检查工作遭到建党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共的纪律检查机关,被污蔑为“复辟资本主义的黑据点和御用工具”。有81.5%的中央监察委员和候补委员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和有严重问题的人。中共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被剥夺,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1969年1月,经康生等人策划,写了撤销中央监委的报告,把中监委机关的干部统统下放到“五七”干校。
“文革”的十年从反面证明了中共纪律监察机构和工作的重要性,为改革开放后中共的纪律检查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
资料来源:论文《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黄志伟)《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演变的历史回顾》(陈自才、陈惠)《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历史与现状》(于美丽),书籍《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90年》《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史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