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体建设”的双重逻辑与“合规”进路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12: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叶海波

2020年11月,我们党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的形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其落实则要立足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核确立“合规”的基本进路。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1978年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讲话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历史总结,也重新开启了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探索。理论上对法治的探讨经过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在人治与法治关系的争论与探讨中明确了法治的价值,强调民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法可依”成为立法机关的首要任务。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后,提出法治经济的命题,强调加快市场经济立法。1997年前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理论上逐步明确了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被定位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法治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形成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

这些探索进一步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设法治的重大理论问题,并在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方面汇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论共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明确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蕴含着法治中国的命题;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点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长远内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了系统化和协同推进的理论思维,是对法治中国理论深刻认知的结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十六字基本方针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保障权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通过完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财产、经济和经营权利,我国法治建设回应了“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和“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的命题。与此同时,我国确立了权利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落实了行政法治的理念和价值,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获得了基本突破。我国法治建设紧扣法治政府的重点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也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转变。这一转变蕴含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体系和实践工程,也不断引领法治中国实践的多维推进。

在法治建设的领导方面,强调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不断推进在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贯彻党的领导,同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和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在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方面,强调以人民为主体和中心,注重实施法治保障人权和人民的权利与利益;在法治建设的道路和方向方面,强调立足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建设的总抓手和总目标方面,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着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建设的具体方针方面,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方面,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方面,强调培养法治人才;等等。这一系列法治实践成果最终凝聚为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战略布局的落地,需要立足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核找准具体的进路。法治国家建设旨在以良法谋善治;法治政府建设重在以法束权,明确公权边界;法治社会建设要达到法润人心,强基固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都蕴含着法与国家、法与政府及法与社会的关系命题,也蕴含着对法的价值的追问。在关系命题上,国家、政府和社会服膺于法律的统治,是法治的基本要义。这意味着,就法治国家而言,要以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法治政府而言,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就法治社会而言,要通过普法工作强化形成全社会的法治共识,使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基本遵循。在价值命题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均意味着法不仅仅具有治国理政、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工具性价值,还具有超越于日常具体事务的目的性价值。

总之,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最根本和主要的“规矩”,“合规”是法治中国最基本的形式要求,也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效推进的内在一致性。从表述上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表述并未明确法治的主体,现实中总是代表国家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以法治理,容易诱发以法求治的工具性倾向,因此,要将“合规”的法治形式要求贯彻落实,必须转换“以法治理”的自上而下的认知范式,转而强调自下而上的“遵法崇法拥法护法”进路。这条进路可以简单地总结为法治中国的“合规”建设之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一件事情是否合适有疑问时通常会问一句“是不是合规”,因而这一进路的确立具有贴近生活、易于理解和认知的优点。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路径适度地将宪法和法律与具体的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相区分,凸显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助于促使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形成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更为重要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合规”进路不仅仅是强调被动地迎合法律之治,还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外部刚性约束之下追求立基于内部规则的理性之治。

除了宪法和法律之外,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如企业规章、行业规范、乡规民约等诸多规范。这些规范丰满了宪法和法律构筑的国家规则体系的骨架,与宪法和法律一道筑起法治规范体系。这些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规则,是在服膺上位法的前提下,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等立足本机关、本单位、本行业、本企业甚至本区域的特点和实际而形成,旨在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可谓宪法和法律的“毛细血管”。这些规则是否理性、是否得到良好的遵从,直接关系法治机体的活力和健康程度。以“合规”之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将促使所有社会主体从被动的“要我合乎法规”转向主动的依据宪法和法律“立规”,并走向“我要合规”,有助于发掘推进法治的社会力量,夯实以法治社会厚植法治建设的根基,实现奔向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