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史专题学习】一、建章立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的创立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19:19

 

以铁的纪律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党的纪律和勇于自我革命鲜明地写在旗帜上。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党的建设各项重大原则,其中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1922年,中共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加强党自身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三大后,伴随着滚滚革命洪流,党员队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在严酷的革命斗争中,年轻的中国共产党选择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以铁的纪律从严管党治党。

1925年春,在中共广东区委书记陈延年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人在广州建立了党的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1926年,广东区委组织扩大,监察委员会由林伟民、杨殷、梁桂华、杨匏安等组成,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织通过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探索。

纪检监察机构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以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自觉,在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25年6月,省港大罢工爆发。在这场历时16个月、罢工人数25万、募集经费高达490万元的革命运动中,广东区委指导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成立了审计局、财务委员会、工人纠察队、会审处等机构,通过撤职、查办和惩戒舞弊的决议共46项,整顿纪律的决议共80项,有力保障了罢工顺利进行。广东区委组织部有个干事携带3000元党费潜逃,广东区委在组织追查的同时,明确时任区委组织部部长的同志负领导责任。该同志作了深刻检讨,并受到党纪处分。监察委员会还复查“开除陈公博党籍案”和处理“开除周佛海党籍案”,纯洁了党员队伍,赢得了广大党员的拥护。广东区委监委一方面严肃党的纪律、清除投机分子,另一方面帮助各地建立党的组织,促进党员队伍发展壮大、党的组织坚强有力。截至1927年4月,广东区委党员人数已经超过9000人。在波澜壮阔的工人运动中,面对日益壮大的干部队伍,广东区委监委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开创性和成效性的探索工作,为党中央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积累了宝贵经验。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中央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会议期间,杨匏安向大会报告了广东区委监委有关情况和经验,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工作权限等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再加上当时处于革命低潮,大批共产党人包括中央监委主席王荷波都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因而,中央监委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对于成立纪检机构的目的及其机构的设置、职权和地位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使党内的纪律建设有了组织保证。该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此外,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也有涉及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其中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与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选中央监察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样,就形成了党委与监委彼此制约,互相监督,建立起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产生的运行规则和制衡机制,以此达到强化党的纪律,巩固党的统一,提高党的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

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为后来党的纪检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