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史专题学习】二、顺势而为: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19:15

 

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为后来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7-1949年,中国经历了大革命失败、建设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伟大的抗日战争、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解放战争。这20多年里,党内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形式多样,并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时建时撤,中共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机构伴随时代的发展,依据不同的形势变化,几经更迭,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成立

1927年,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不久,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迅速笼罩全国,大量党员被捕、牺牲、脱党、变节,据1927年11月的统计,中共党员数量由大革命高潮时期的近6万人急剧减少到1万多人。临时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组织监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的分子”。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分散在各地,正副主席及几个委员或牺牲或受处罚,一直“未能行使职权”,而且“各地党部因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因此“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尽管如此,临时中央政治局还是决定,“在第六次全国大会以前各级党部仍应照章组织监察委员会行使执权,中央监察委员会则由中央通知在任各委员行使职权”。

1928年6月,中共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六大决定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新设“审查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六大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于新设立的审查委员会并不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只好在各级党委会下设立特别委员会。)中共六大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同志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委员有:刘少奇、阮啸仙、孙津川,叶开寅、张昆弟为候补委员。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比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要小,只部分地执行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与八七会议决定设立的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也有所不同,主要职能是“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并没有全面履行纪律检查的职能。根据中共六大党章的规定,此后一个时期,违犯党纪的问题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处理。

二、中央党务委员会的成立

随着中央苏区的巩固和发展,撤销党委会的特别委员会、重新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1933年8月8日,中共中央做出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与党的五大时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相比,新的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有所扩大。监察委员会仍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考虑到暂时还无法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来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所以党中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该决议还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中央党务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工作机制。

之所以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称为中央党务委员会,是因为此前红军中的党组织已经成立了党务委员会这样的纪检监察机构。当时决定成立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区域仅限中央苏区,并非所有苏区。事实上,中央苏区只有江西省和粤赣省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福建、闽赣和赣南三省后来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并没有选举监察委员会。各级县委(包括江西省和粤赣省所属各县)因干部缺乏和局势迅速恶化也没有成立监察委员会。

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处理党籍问题,二是对党员的处分问题。1935年11月,中共中央确定组成以董必武为主任的5人党务委员会,其成员有李维汉、王首道、张云逸、郭洪涛。全面抗战期间,中央党务委员会由中央组织部代管。1943年中共中央精简机构时,中央组织部(包括中央党务委员会)与统战部等五部门一同划归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助理机关——组织委员会管理。可见,在党的七大以前的几年时间里,中央党务委员会已变成了中央组织部的下属机构。

三、苏区工农检察委员会的设立

1933年12月,苏区中央局和中央临时政府在中央苏区政府机关中,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的检举贪污运动,查出了一批贪污分子。在这次反贪斗争中,苏区政府共惩处了42人,其中厅长1人,局长3人,处长6人,送交法庭制裁者29人。

为了从政权机构的设置上强化防治腐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群众性的监察机构——工农检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其人员。检察委员会中还专设控告局,收受工农群众对政府机关和国家企业违反政策、贪污浪费、官僚腐化等现象的控告。其它苏区也创设了与中央苏区类似的机构和制度。

由于战争环境的影响,各苏区在监察制度和机构的创建上不甚统一,但这种群众性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显示出了工农民主政权监察制度的特点。苏区检察工作直接依靠广大工农群众,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权力很大,在有的地方,它甚至成了同苏维埃并行的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

四、中共各级党委代行纪检监察机构职权

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保证中共队伍的战斗力,由中共各级党委代行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监督权。为了确保改编后的红军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1937年6月底,中共中央决定将军队中师以上的党务委员会进一步拓展到团一级;党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委员“不兼他职”,而且不像以前一样“仅起监察之作用”,“还应进行党内的组织与教育的工作”;“各级党务委员会除受上级党务委员会之指导外,同时应受同级之政治部主任领导”。这恐怕是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早实践。

鉴于全面抗战后党的组织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党的活动日益公开化或半公开化,1938年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除了原先的管理审查并决定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处分、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之党籍、监察党员破坏道德行为、监督党章决议的执行外,把原属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和“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纳入进来,由此把纪检监察两方面职责合二为一。

1945年,七大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规定,实际上是党总结长期的实践经验所达成的基本共识:中央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只有在“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才设立;在革命战争时期,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会的条件不具备,且监察委员变故较多,调整监察委员会情况常见,因此“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权主要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虽然党的七大以后不久因蒋介石国民党破坏和平,挑起战争,党的监察委员会并没有成立,但七大党章仍然奠定了日后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的基本框架。

中共七大党章中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说明中共在经过20余年的奋斗和探索后,纪检监察制度建设更趋完善,也更加符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真正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为建国以后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和开展相关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解放区行政监察机构的成立

为了满足解放战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各解放区相继建立了行政监察机构。1947年11月,朱德在同冀中各经济部门负责同志谈话中指出,冀中的经济部门都要建立监察制度,“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情况,监督教育所有人员好好工作,保证不贪污,不浪费,不造假账,不做假报告”。随后,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了华北人民监察院。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原人民临时政府、苏皖边区政府等都成立了监察机构,检举、揭发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贪污浪费等行为。

各解放区的行政监察机构建立后,在主持反贪污浪费斗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华北人民监察院曾严肃地查处了两位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陕甘宁边区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查处了贪污近七万元的永坪二乡行政村主任张有贵。解放区在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抗日根据地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检查与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对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尽管处在异常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但仍然非常注重自己队伍的纪律建设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的成立和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保证了中共正确路线的执行和政策、决议的顺利实施,对于端正党内风气、凝集党的队伍、完成革命任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段特殊时期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的初步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健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资料来源:论文《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黄志伟)《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演变的历史回顾》(陈自才、陈惠)《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历史与现状》(于美丽),书籍《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90年》《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史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