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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9-09    点击数量:

洛阳师范学院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豫人常〔202042号)等法规与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植物新品种为三年内)获得的科技成果,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组织或个人转移科技成果。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应尊重市场规律,配合企业发挥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和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科技成果的筛选与发布,组织或委托开展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组织成果完成人及需求方商谈确定科技成果定价与交易方式,与购买方签订合同,办理权利变更手续,技术合同的登记认定,现金收益的入账及分配等。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合同的合法合规审查。财务处负责现金收益的入账及分配的具体实施。审计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相关无形资产处理。

第八条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由洛阳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和股东权益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校内各学院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原则上由各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条 由财政科研项目资助产生的我校为唯一权利人的专利,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由学校组织实施转化。

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移转化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由完成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办理。成果完成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经全体成果完成人同意并签订收益分配协议书,指定其中一名成果完成人作为代表具体履行转移转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转移转化前应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由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商谈。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果完成人和投资方进行商谈并确定合作具体事项,然后报送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采取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内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订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采取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签订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无需公示。

第十六条 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均应以退还合同到款额为责任上限。合同中不得约定学校参与合作方的经营管理,不得约定保证合作方到达预期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公司的,合作方拟投资的货币资本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在公司成立后增资到1000万元以前,学校持有的股份不可被稀释,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进行自行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具体实施参考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流程。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具有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中介服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5%的中介服务费,具体可由中介人或机构、完成人、学校签订三方协议,计入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扣除。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由科研处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等现金收益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现金收益,扣除转移转化过程中必要支出和税费后,10%留归学校并纳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90%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对相关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转移转化过程中必要支出和税费后,30%留归学校并纳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70%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此类转移转化成果不能享受我校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及红利收入,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统一上缴学校。上缴学校后,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归属成果完成人的部分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之间进行分配时,应当依据收益分配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章  责任及惩罚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其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合法性、真实性、成熟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因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义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成果完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等经济责任,由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多家转让、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造假等)引起纠纷发生,产生经济赔偿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转化归属学校的科技成果。教职工或学生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以及从事或参与学校科研活动的有关人员在离职、退休、毕业、结业或肄业后规定期限内转移转化与其在校内从事科研活动相关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所得归学校所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校内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430日)起施行,原《洛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洛师政发〔202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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