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智能产业研究院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智能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高质量服务学校基础教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工作,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主要指研究院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本规定所称“维修”,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故障修复、维护保养和检查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坚持“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修旧利废、能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研究院承担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制订研究院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规程。
(二)落实仪器设备使用安全措施,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腐蚀、防辐射等。
(三)指定专人(“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况监测,发现故障及时报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日常维护。仪器管理人员在仪器设备开机前要进行常规检查校验,出现异常时,及时上报研究院,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造成更大损失。若出现重大事故,根据相关文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定期保养。仪器管理人员按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定期保养,及时更换配件、配料及软件系统维护等。
(三)培训及信息上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院定期不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分类分级培训。仪器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年度检修等相关记录并定期上报至研究院。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管理人员上报研究院并联系供货商及时维修。若因个人原因导致超出仪器设备保修期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维修申请
1. 仪器管理人员在发现仪器故障后,应初步排查故障,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状况并分析可能故障原因,及时上报研究院。
2. 仪器管理人员需详细仪器设备前期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状况、故障原因等信息。
(二)审核维修申请
1. 研究院对维修申请及时审查,现场核实故障。
2. 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申请合理性、紧迫性以及维修预算情况,确定维修事项,上报学校备案。
3. 若未通过维修申请审核,研究院则需给出明确答复。
(三)论证维修相关事宜
1. 仪器管理人员获得维修许可后,及时联系仪器设备维修厂商。
2. 维修厂商及时派遣技术人员远程诊断或现场勘查,提供仪器设备维修方案和维修报价。
3. 研究院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论证维修方案,择优确定维修厂商及最低维修费用。
(四)签订维修合同
在收到仪器管理人员维修材料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研究院及时与维修厂商签订正式的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五)维修执行与验收
1. 维修厂商按照维修合同及时维修,并向仪器管理人员提供维修报告和检测报告。
2. 仪器管理人员初步验收后,上报研究院做最终维修验收。
(六)后续跟进
仪器管理人员及时关注维修后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做好维修支付、报账等相关工作,并整理维修相关材料上报研究院归档。
第八条 对使用年限较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出原价格50%的仪器设备,一般应予以报废,不再维修。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拆卸、更换下的零部件由研究院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统一回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院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及学校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和学校规定为准。
绿色智能产业研究院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