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巡察工作,推进新时代学校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参照《河南省委部委和省直机关单位、省管企业、省管高校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豫巡〔2024〕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提升学校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学校大局;
(二)坚持师生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三)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师生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原则上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对二级党组织巡察全覆盖。
第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省委相关工作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完善巡察工作机制,制定巡察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察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配合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办和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承担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察全覆盖;
(三)听取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抓好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办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办和学校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落实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巡察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巡察办和巡察组党建工作;
(九)做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每轮巡察任务成立相应数量的巡察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察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巡察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做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省直巡察工作重要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豫巡办〔2023〕25号)要求向省委巡视办报告、报备巡察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应当协助党委开展巡察工作,负责宣传、统战、保密、审计、财务、科研、教学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巡察对象是:
(一)二级党组织;
(二)根据工作需要,机关一党委、机关二党委、教辅单位党委及公共教研部等党委分管基层党支部也可作为巡察对象;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它党组织。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应结合学校核心职能责任,围绕“四个聚焦”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以下工作内容:
(一)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在基层落实情况。重点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结合职能责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抓工作落实等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本单位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聚焦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情况;依法廉洁用权,整治侵害师生利益问题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纠治“四风”情况,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情况;大额经费使用、项目招标、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廉洁情况等。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重点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党组织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情况,党员干部队伍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选人用人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情况等。
(四)聚焦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重点看党组织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以及统筹推进巡察发现问题与审计、财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一体整改等情况;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落实整改监督责任、健全整改日常监督机制、依规依据依法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强化追责问责等情况;被巡察党组织推动重点难点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增强整改实效、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
(五)省委和省委巡视办要求纳入的监督事项及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应结合学校特点,重点关注下列个性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特别是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推进“清廉学校”创建情况;锚定“两个确保”,聚焦“四高四争先”,高质量谋划推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纪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协同巡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开展巡察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十八条 巡察办每年初拟定本年度巡察工作要点,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以及负责人事、统战、保密、审计、财务等工作的部门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通过被巡察单位内部文件、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进驻消息和电话、电子邮箱、“码上巡”等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查阅个人廉政档案;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师生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期间,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等部门可会同巡察组开展对被巡察党组织选人用人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应对收到的信访件准确分类。
(一)属于巡察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按问题线索办理有关规定处置。
(二)对于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但属于被巡察党组织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被巡察党组织处置。对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党组织管辖范围的信访件,由巡察办统一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巡察办收到的涉及本轮巡察对象的信访件转交相关巡察组办理,不涉及本轮巡察对象的信访件,统一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置。
巡察组、巡察办在非巡察期间收到的信访件,统一由巡察办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件,按径报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信访件的受理、移交应严格实行台账管理,履行交接手续,全程可溯可查。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以下标准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有较强可查性,经深入了解并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其性质可能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进一步了解关注。
(二)建议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可能涉嫌违纪,需要了解关注。
(三)建议参考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或者反映的问题性质一般,以及经了解不属实的。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均含在职、调出、离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对已查处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分类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巡察办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学校党委进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或有关单位。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察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汇报、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汇报,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巡察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定期检查整改进度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做到真改实改。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抓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和年度民主生活会内容。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集中整改,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如遇寒暑假,时间顺延):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师生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彻底整改。
第三十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把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作为研判被巡察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生态等情况的重要参考,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会同巡察办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综合党委组织部、巡察办审核意见,对集中整改工作做出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差距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整改的要求。
(六)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应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干部考察、任职谈话、调研督导、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察办应当统筹协调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巡察整改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巡察整改公开后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开展动态评估。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限期整改。
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学校党委及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要及时约谈提醒被巡察党组织的相关负责同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巡察办履行整改统筹督促职能,跟踪了解每轮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问题线索处置、移交建议以及信访举报事项办理等情况,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加强汇总分析,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及时提醒督促其持续做好巡察整改工作。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巡前培训、实施“以巡代训”等,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大轮岗交流力度,畅通巡察干部出口,确保巡察队伍梯次匹配、充满活力。
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多渠道选配熟悉党建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专业人员,分级分类建设巡察人才库,做到结构化组建、专业化培养、动态化管理、计划性使用,抽调参加巡察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才库中产生,由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办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工作考评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退出机制。对优秀巡察干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重用,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 巡察办、巡察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师生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与巡察组组长巡前谈话制度,加强对巡察干部特别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期间,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察工作资料,泄露与巡察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师生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洛阳师范学院巡察工作暂行办法》(洛师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