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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社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日期:2017-06-22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证学校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和部署得到认真落实,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总支书记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学校党委和学校主管领导负责;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负责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学习教育,要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不从事违规、违纪、违法活动。自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登记等制度,如实填写,按期上报。

第五条 认真执行《洛阳师范学院教学院(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凡属院重大事项,一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是涉及到教职工切身

利益的事情,均须列入教职工大会议程,由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在教职工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以及招生、就

业、专升本学生推荐、学生评先、发展党员、奖学金评定、发放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项工作中,均须做到政策、条件公开,操作过程透明,严格按原则办事,实行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操作。严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第八条 院领导、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

参加学生家长组织的宴请。

第九条 履行节约,业务费、办公费和旅差费按制度、按程序签

字报销。

第十条 院基金交学校财务管理,不设小金库,不建账外帐。

第十一条 设备器材由专人管理,实行财产、物品保管责任制。严格贵重物品保管、借用审批及登记制度。严禁化公为私和私自外

借。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执行一支笔签字制度,非正常经费开支500

元以上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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