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理论学习 > 正文

法学与社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日期:2017-06-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目的: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教师党员在教学、科研、育人方面;学生党员在奋发学习、努力成才、学生工作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院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评议内容:按照党员标准,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忠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

第四条 评议的方法步骤: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分支部进行。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准测》等党内有关文件为主。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特别要检查对深化改革、保持廉洁、加强纪律的认识、态度和行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既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员群众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上报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后由党支部委员会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五)表彰和处理。民主评议的结果将作为年度党内评优评先表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经党总支委员会确定后报学校党委进行表彰。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组织意见报党总支审查处理。

第五条 评议时间: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每年评议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电话:0379-68618271

邮编:471934

学院公众号

Copyright 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