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理论学习 > 正文

法学与社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7-0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使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根据会议议题,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根据议题的内容,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制定本部门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奖惩、招生、学生就业中的重要问题;

(四)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本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其他需要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商定。

第七条 会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开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因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院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须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裁决。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例会人员签阅后存档。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决定、决议实施过程中,党总支要组织、动员党员和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决议内容,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决定、决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决定、决议实施过程中,若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电话:0379-68618271

邮编:471934

学院公众号

Copyright 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