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产纠纷案
2017-03-16 19:35 文/靳阿祯 

2017年3月9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张某的咨询。张某向援助中心的同学们讲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们认真接待了张某。

 

案件情况如下:张某家兄弟四人,张某排行老三。 最近因为其患有老年痴呆的老母亲摔倒骨折,兄弟四人开始轮番照顾老人。现在兄弟四人中有人提出来要把房子分了,以协议的方式四个人商量。老大提议房子一分为四,平均分配;老二说他照顾老人了八九年了(但是事实是在这几年,老二除了住着奶奶的房子以外,没有尽到任何赡养老人的义务,都是剩下三个经常回去照看),应该他一半,剩下的三个一半。

 

同学们围绕以下三个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问题一:老大的户口不在老人名下,而且老人在老家的房子他已经占了,应不应该有他一份?问题二:这个协议现在能不能订立,合不合法?问题三:如果可以的话,怎么样才是最合理的?经讨论后,同学们得出如下结论:

 

老大应该继承。大儿子与老人存在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属实。虽然不在老人的户口之下,但是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他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分得老人财产。兄弟四人之间不能订立合同,不合法。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子女们对老人财产的处理不能算作继承遗产。老人有老年痴呆,若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成为监护人后,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老大、老三和老四在均等分的前提下,对老二少分或者不不分。

 

在此次援助活动中,在帮助当事人的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对财产继承方面的认识,加深对《继承法》的理解与运用。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more>>
精品课程more>>
下载中心mor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