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社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法社院政[2022]39号)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规定范围的学生均可纳入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资助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洛阳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档。
(三)建档立卡(脱贫享政策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精准扶贫户、低保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确定为特别困难。
注:具体困难等级由学院和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评议进行评定。
三、认定机构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资助办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学院中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年级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以上认定机构的上一级组织机构对下一级组织机构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
四、认定原则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通过班级、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进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采取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禁止采取学生上台演讲、诉苦诉穷、投票选贫等形式评定困难学生。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准涉及学生隐私。认定过程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依据以下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主动申请的原则。所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主动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
一年一评的原则。每年的9-10月份全校统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后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须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或《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
开放式原则。困难学生库采取开放的原则:
1.不做比例限制。在有利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前提下,学院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入库人数和比例;
2.保持公开透明。必须保持库内学生信息公开透明。必要时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将学生提交的《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等资料在学院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3.能进能出,随时修正。在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认定时间以外提出入库申请的,经全年级或班级85%以上的学生表决同意后可随时入库。库内学生满足出库条件的要及时移出库外并通报全班。
(四)其他原则
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困难等级认定时,以定性指标为主,并参考量化指标数据;
2.与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相结合。学院要把学生日常生活和消费支出情况作为认定困难学生档次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消费的数据可作为考察学生经济情况的主要指标之一;
3.与参加义务劳动情况相结合。学院要进一步完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每学期参加10小时义务劳动制度,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优先考虑积极完成劳动数量的学生;
4.新生与老生相区别。对于刚刚报到的大一新生,主要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结合学生开学后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必要时须对表中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于老生,则主要依据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时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反映的经济情况,结合日常表现对学生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初评结果;
(三)初评结果要在以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院将结果报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档备案;
(四)如师生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和调整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认定时间
每年的9-10月份开学时,学院认真布置启动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意见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七、认定办法
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学生提供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学院要采用有效的方式抽查核实。
(一)特别困难档学生的认定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为特别困难档。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消费支出参考值》(校发)统计,我院学生月均基本生活支出低于洛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属特别困难学生。一般情况下,学生能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如建档立卡户(脱贫享政策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低保户等;
2.家里有长期患大病病人或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要提供医院长期诊断治疗证明和与学生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证明);
3.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和第三方资助的学生;
4.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5.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6.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的,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出现危机的学生;
7.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情况的学生。
(二)一般困难档学生的认定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根据《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消费支出参考值》统计,我校学生月均基本生活支出在洛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800元之间的属一般困难学生。通常情况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
3.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5.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6.没有外餐和网络订餐习惯,在校内食堂用餐的月均消费低于一般学生的;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拥有自用小车、装修豪华住房或家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商业门面)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包括购买或长期租用、借用)高配置、高价格手机、电脑(专业需要除外)的;
3.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4.有外宿情况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有抽烟、酗酒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的;
7.实际月均生活消费水平高于其他经济困难学生水平(800元),或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每月的生活和日常消费记录明显高于一般标准,或校内食堂无生活消费记录或消费明显过低(经常外餐、外卖),而本人又不能举证特殊情况证明其生活简朴的;
8.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或致贫的;
9.师生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八、其他
(一)学院要建立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院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注:本办法由法学与社会学院负责解释,并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调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