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社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2-06-20 18:37  

法学与社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法社院政[2022]31号)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洛阳师范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法学与社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校园群体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

(二)学生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指导和支持。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年检制度,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三)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洛阳师范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四)学生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五)学生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和发展广大青年为己任,致力于夯实学校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社团活动,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与个性特长的全面提高与发展,其基本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

2.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和凝聚同学;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活

(六)团委在党委的领导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以“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为原则,规范、建设和发展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主席由一名院学联会主席团成员兼任。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

(七)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学生缴纳会费接受奖励以及活动捐赠获得的各项经费都作为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社团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根据其发展需要独立支配使用,但其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二、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机构为校团委,由校团委和挂靠学院共同管理。学生社团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经过学校的审查批准,并在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二)我院学生社团共分为文艺体育类、学术科技类、生活娱乐类、社会实践类、公益服务类社团等五大类。各类社团登记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三)成立学生社团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洛阳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2.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办学宗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3.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和项目;

5.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6.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和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和社团部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章程草案,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设置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管理制度、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团条件,入退手续)、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制度(含经费来源)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单位意见;

4.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成员范围及数量;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发起人在上交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证件之日即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申请表》。校团委在收到所有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结束,立即向校团委报告,并在社联备案。

(六)校团委自收到筹备情况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6个月。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开展活动。

(七)学生社团试运行期届满时,提交运行报告,经校团委审议通过后,准正式成立并颁发《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

(八)为鼓励学生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

(九)社联在每学期末对各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社联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七)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人员5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15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八)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社联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九)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十)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社联合将直接对其予以注销:

1.学生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洛阳师范学院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社联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或宣传材料未经社联会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7.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组织纪律较差,不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校团委开展工作;

10.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或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各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出决定;

3.完成社团其他重大事务。

(二)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三)会员大会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解散等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学生社团执行机构须经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院团委和社联的监督和指导。

(五)学生社团执行机构须设社长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如成立团支部的社团,还需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社长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学生社团社长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洛阳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六)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内部选举产生或挂靠单位指定。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到社联申报,领取《洛阳师范学院社团负责人换届登记》。新负责人须经社联审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上任。换届完华后,及时到社团联合会交表备案。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七)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院在职教职,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学生社团的运作与管理

(一)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管理与服务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协助院团委开展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4.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组织评选年度优秀社团。

(二)为保证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相关要求如下:

1.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提高与发展,有利于学院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和发展广大青年同学的要求;

2.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洛阳师范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3.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原则上不批准与本社团性质无关的活动的开展;

4.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5.学生社团活动审批:

1)社团活动申报必须提交详细的《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签章后,交院团委审核,社联备案;

2)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3)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报,所有商业赞助活动、校外活动和跨校区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老师带队;

4)涉及外出远行或有外校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提前三周申报,外出人员须经家长同意并购买保险,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老师带队;

5)凡举办大型活动、商业赞助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应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同意后按照社团活动申报程序进行;

6)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7)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必要时须报院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院团委同意,并报院党委审批,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6.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挂靠单位、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社联根据社团活动申报,将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7.学生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院工作大局;

8.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院团委批准。

(三)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社联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需提供现有成员概况。

(四)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和社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的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五)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要求: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社联设立涉外部统一监督各社团账目。各社团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和社联的监督;

3.经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同意,社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上报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做相应的处理;

4.学生社团的会费必须经过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的有关制度;

5.学生社团的公共财物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六)学生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和挂靠单位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以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案。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学生社团印章必须到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和社联进行备案,社团分会不单刻制印章;

3.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提前一周到挂靠单位提出申请,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刻制:

1)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2)原有印章遗失必须进行补刻的;

3)对原有印章进行修改的。

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资料时,需盖章社团印章有效。

(七)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老师审阅,挂靠单位同意,由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批准(必要时报告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印刷;学生社团公开发行刊物,应该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取得内部刊号后方可发行。

(八)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到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批准。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社团网页必须挂靠在洛阳师范学院河洛星辰网站。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和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3.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法学与社会学院团委和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承担社团职务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2.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六、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一)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二)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并报备社联。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和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四)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五)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后返还社团成员。

(六)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七、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一)团委、社联每学年对所有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做综合评估,在学年总评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优秀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三)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其后果轻重,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

(四)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面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八、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法学与社会学院所有学生社团,解释权归法学与社会学院所有。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法学与社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废止。

 

二〇二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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