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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6-10-24  作者:  来源:

  

洛阳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校发【2016】2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洛阳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并纳入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职责为:

(一)对校门口进出车辆进行管理与检查;

(二)校园道路交通指示标志的设置,划定禁行、禁停区域;

(三)对违反本车辆管理办法的车主进行管理和处罚;

(四)采取临时措施对校园车辆进行区域性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标志管理

第七条 校内道路兼有消防通道功能,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上摆设摊点、堆放物品、堵塞交通。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占据道路举行集会、进行文体活动,不得随意在道路上方悬挂横幅。凡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至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米。

第九条 因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建设等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设置管线的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向保卫部门备案,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阻碍交通、堆物作业、搭棚等,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工程竣工后要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严禁在校园道路及交通标志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第十二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处应负责及时修复、更换。

第四章 机动车辆校园出入及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遵守门禁管理制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保卫人员的督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或携物较多者)经门卫允许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军用、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运钞等车辆)因执行紧急公务需驶入校园的,或上级公务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特别是消防、救护车辆,必要时门卫可带领前往。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十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出入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行车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驾驶车辆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严禁违规使用远光灯。

第十八条 无牌、无证车辆、大功率摩托车(排量超过150cc)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上严禁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危险行为。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车辆、校外物流车辆、校内生活服务和施工车辆,上下课或上下班高峰期禁止出入校园。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进入学校,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资车辆离开校园必须出具物资出校证明,并接受门卫检查,对无物资出校证明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盘查,对一时无法查明的载物车辆,有权扣留核实;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通过或故意纠缠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者,责任由司机承担,并通知当事人单位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可根据校内实际情况、交通流量的大小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一律推行,禁止滑行和在人行道路上骑行;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六条 校园服务电瓶车应在学校规划的路线行驶,禁止随意更改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三)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或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车、校园直通车、校园服务电瓶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和站点泊车、上下客。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门主办大型活动时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在保卫处报备;大型活动期间,车辆的行驶、停放,要服从保卫处的统一规划、指挥和要求,并自觉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不得长期停放在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无人维护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报送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并纳入各单位学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三十四条 对外单位违反本规定者,保卫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责令书面检查、强制学习本规定、向所属单位通报情况、滞留车辆等处理;情节轻微的经批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已经获得我校车辆通行许可的予以注销,未获得我校车辆通行许可的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进入校园。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部门有权做拖移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超速行驶、走禁行路、鸣笛、流动揽客及不在规定停车点停车的,驾驶员将受到警告、书面检查、强制学习本规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损坏交通标志,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保卫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保卫处可以滞留其车辆和暂扣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驾驶转向、制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四)不服从管理,故意阻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取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要迅速处理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九章 校内大型活动交通管理及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应按学校大型活动所用场地、来源车辆、校内停放车辆条件、车辆行驶条件及活动特殊要求等制定校内临时交通管理方案。

第四十四条 校内临时交通管理方案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任何车辆必须服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传播等突发事件,保卫处依据上级工作要求实施车辆管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洛阳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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