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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

2017年09月07日 00:00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 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

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树立大人才观,紧紧围绕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产业企业做强做优现实需要和人才创新创业突出问题,坚持“依托平台聚人才,抓好人才撑平台”,建立更具竞争力和灵活性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系统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建设、加快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目标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引进培养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建设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平台和机构,引进打造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和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服务机制更加科学完善、富有活力,人才发展对洛阳现代化建设的融合度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基本建成与洛阳发展新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以人才发展优势塑造新一轮发展优势、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

二、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

(三)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限,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市级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在政府人才管理工作中引入社会多元参与,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政府人才管理效能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人才发展,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四)构建市场主导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人才中介组织、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推进重大人才招聘、培训和测评等服务外包。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吸引集聚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造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五)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和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高校、公立医院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在新设立的公立医院探索开展员额制管理试点。畅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绿色通道。完善人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每年核定一定数量人才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简化程序,特需特办。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六)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抓住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机遇,积极支持以洛阳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科研管理改革等重点难点领域大胆探索,推动重大前沿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开放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能力。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为依托,积极申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与国际规则接轨,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综合性创业平台,营造“类海外”人才发展环境。

三、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

(七)顶尖人才“引领工程”。未来五年,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两院院士潜力的人才,并争取入选2—3名。对于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补贴,在岗期间每年给予5万元津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及中原学者等,由市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及中原学者等,在岗期间每年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津补贴。

(八)产业人才“集聚工程”。继续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围绕我市“565”产业发展规划,逐步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引进培育一批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探索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的方式,分别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支持。结合自创区、自贸区建设,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大力引进金融、文化创意、国际贸易、现代物流、旅游运营、电子商务、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国际化专业人才。鼓励通过政府雇员(专才)的方式,引进一批金融、管理、城市规划、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国际化专业管理人才,实行灵活的薪酬政策;推进“引金入洛”工程,对市场化选聘的金融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待遇,允许地方金融投资类企业对市场化选聘的金融人才探索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支持文化产业领军人才、高端创意人才和文化名家领衔文艺创作、文化工程项目等,对公益性项目择优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九)创新主体“引智工程”。鼓励我市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市场化渠道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对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来洛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市内人才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用人单位“走出去”,在国(境)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机构)等,在全球布局创新资源。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设立“引才先进工作奖”“人才突出贡献奖”,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主体及人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十)创新平台“聚才工程”。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载体,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任务协同攻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运行项目进行奖励,将引才用才情况作为绩效评估、考核评价和项目申报的重要指标,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经费支持。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洛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将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市级拔尖人才评选范围,给予相应待遇。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研发机构,柔性引进院士等高端智力资源,充分发挥其对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带动作用,对建站成功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院士工作站15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10万元奖励。支持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直通硅谷创新创业大赛、创业之星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吸引社会资本、风投机构直接参与,对达到较大影响力和较好效果的给予必要资金支持。探索在欧洲、美国等建立洛阳海外引才平台,拓宽国际高端人才寻访渠道,视引才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四、建立务实管用的人才培养评价机制

(十一)构建多维度人才开发体系。加强青年人才战略储备,继续推行“玉洛汇”计划,大力培养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继续开展面向重点高校定向招录工作,引进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大力培养专业型青年党政人才;实施“河洛工匠计划”,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优势,造就一批“大国工匠”;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实施企业家培育计划,通过民企与国企双向挂职、国内外高端培训交流等方式,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企业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在市属企业有序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构建公开招聘、外部寻聘等多种聘用渠道,合理提高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

(十二)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培养机制。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加大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力度,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技术研发、招生就业等方面开展试点,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项目建设,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培育造就一批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健全重大科研项目专家领衔制度,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为有潜力成长为院士的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和天使投资人担任创业导师或研究生导师。

(十三)完善军民人才融合机制。探索重大人才专项向军队开放,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涉军科技人才,享受洛阳人才专项补贴待遇。在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前提下,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创业项目市场化融资。支持项目研发,对承担有利于洛阳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科技计划民口项目或课题,通过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给予资助。鼓励军工单位面向洛阳市高层次人才开放仪器设备,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合作。依托宜阳县、洛龙区、伊滨区等区域,共建一批军民技术研发中心、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吸引军工单位科技人才来洛创新创业。

(十四)实施人才分类评价。树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改进人才评价方式,研究制定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体现不同领域、行业、岗位规律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方式。

(十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通过专设职数、特设岗位等多种方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探索不将职称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

五、健全充满活力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十六)畅通科研人才流动渠道。优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活动,所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或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按原渠道拨付,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在评聘职称时,对有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县(市、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当地和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十七)加大创新主体科研经费自主权。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凡不涉及重大安全利益的,处置权一律下放项目承担单位。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取消劳务比例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差旅费和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

(十八)加大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式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建立定价领导责任免除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员或团队自行运用实施。

(十九)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的,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我市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奖励额5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5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75万元/项。我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奖励额2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二十)探索薪酬和股权期权激励办法。试行体现人才价值的薪酬分配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鼓励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二十一)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来洛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5年内分期缴纳。对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纳税。

六、打造高效便捷的人才服务机制

(二十二)强化人才基础管理工作。鼓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结合各自实际,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实现各类人才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优化升级洛阳人才工作网,将相关市直部门的人才政策和服务资源整合上网,定期发布引才目录,为人才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三)探索实行人才“绿卡”制度。对引进培养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分类发放“河洛英才卡”,持卡人可享受社保、公积金、住房、教育、旅游、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人才集聚的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对引进的重点院所、科技孵化器给予人才租赁住房支持。完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制度,统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资源,优先妥善安排人才子女入学。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机制,在全市定点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

(二十四)建立开放式人才服务平台。联系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成立“河洛英才联盟”,促进各领域人才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常态化的协同创新。探索建立人才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人才、项目的精准对接;举办地企合作人才专项对接系列活动,促进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和县(市、区)人才资源互联互通、发挥实效。健全完善外籍人才特别通道服务机制,争取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R字签证(人才签证)范围,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无签证或持非R字签证来我市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完善永久居留申报渠道,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原百人计划”“河洛英才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直接通过有关部门向国家部委推荐申报永久居留证。

(二十五)畅通专家人才联系通道。建立健全分层次、多维度的联系专家制度,增强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完善市县两级党政领导联系服务专家制度,每名领导干部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通过节假日慰问、定期走访等方式,通报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建立人才工作部门联系重点用人单位制度,对创新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用人主体及人才的需求。探索建立人才服务专员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六)创新金融扶持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政府建立人才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共同组成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多种类型基金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对不同阶段创新创业人才及所在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探索建立“人才贷”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

七、健全坚强有力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七)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探索实行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才工作汇报,研究制定人才工作重大政策,明确人才发展路线图、时间表。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服务保障职能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工作制度,健全落实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夯实县(市、区)人才工作力量,人才办设在党(工)委组织部,主任一般由组织部副部长兼任,配备专职副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二十八)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制考核办法,将人才发展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增加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分值在全市综合考核中的占比,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人才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九)完善人才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将人才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定期开展人才投入绩效分析,不断优化人才投入结构和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及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

(三十)打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建立人才工作市县联动宣传机制,整合优质媒体资源,宣传我市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和重点单位创新创业成果,积极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确保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理清责任链条,加强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要追责问责,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本实施方案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我市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的、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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